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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德商贸公司诉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可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德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鹿XX,可德商贸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冯XX,男,1972年生。

委托代理人谷XX,河南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可德商贸公司诉被告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可德商贸公司称,被告冯XX要求我公司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又因摔伤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有争议,被告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在未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进行仲裁。因仲裁部门未开庭,裁决程序违法,该裁决无法律效力,要求重新仲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可德商贸公司对所请求,应当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案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可德商贸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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