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可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德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鹿XX,可德商贸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冯XX,男,1972年生。
委托代理人谷XX,河南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可德商贸公司诉被告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可德商贸公司称,被告冯XX要求我公司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又因摔伤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有争议,被告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在未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进行仲裁。因仲裁部门未开庭,裁决程序违法,该裁决无法律效力,要求重新仲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可德商贸公司对所请求,应当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案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可德商贸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