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
上诉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青林、朱某乙,被上诉人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