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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22时许,新郑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田××、卢××、张××、张某×在新郑市X路丁老大夜市出警时,在对报案人陈付凯及嫌疑人田伸远带上警车询问时,被告人张某撞拦住警车不让走,并对警车进行拍打,不让将其朋友田伸远带走,民警田××、卢××、张××上前进行劝阻,张某对民警进行殴打,将民警张××眼部、嘴部打伤,将民警田××、卢××胳膊多处抓伤,经法医鉴定,田××双上肢损伤、卢××右臂损伤、张××左眼睑损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6日起至2010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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