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并对其在宛城区工商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账户予以解封。本院2010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该案已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为由撤销复议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对其申请复议审查过程中,自愿撤销其复议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对本案依法终结复议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姜富强
代理审判员张继良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