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芙民初字X号
原告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原告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因投保车辆在贵州省都均市发生交通事故,向本院起诉保险人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原告x元;若逾期不支付,则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违约金;
二、因原告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特别授权上述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承运人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现原被告同意上述款项直接汇入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账户。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今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