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亿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诸城亿沣科技有限公司因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诸城亿沣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城亿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诸城亿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减半为人民币12,505元,由上诉人诸城亿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都
审判员于某龙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