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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章某某合作创作纠纷案
时间:2006-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南汇区X镇X路X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路X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被告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于2001年9月3日签订《联合制作百集系列短剧〈环球小故事〉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各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制作系列电视剧,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协议。2004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承诺于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到原告的账户,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章某某为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协议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100万元、共同承担自2006年7月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偿付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计算);

三、被告章某某对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的上述第一、二款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520元,共计20,530元,由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承担,于2007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被告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莉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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