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某等5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孔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
诉讼代表人王(观)瑞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某等55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纠纷一案,孔某等55人于2010年1月29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收回催搬通知)、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9日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腾空房屋,返还反诉人。2、判令解除与魏峰、李海涛、徐世根、张安民的租赁合同。3、判令与反诉人具有租赁合同的22名原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3月15日的房屋租赁费。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孔某等55人不服原判,于2010年4月6日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某等55人的诉讼代表人孔某、周某、王观瑞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梦麟、被上诉人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赵宏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王邦跃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