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成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邵某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略)伊斯利普台地镇X路X号洗衣店经理,住(略)-x杰克逊高地市X号街X-X号。
2003年4月22日,本院收到邵某某的申请书,申请对美利坚合众国法院判决邵某某与周彤离婚的判决进行承认。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某某未能提交美利坚合众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群
代理审判员李源
代理审判员陈兵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