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县农信社)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农信社支付其存款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农信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颍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