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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县农信社)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农信社支付其存款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农信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颍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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