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清流县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系赖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4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3,98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0元。2004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04)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罗来发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赖某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