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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黄某某、马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
时间:2004-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行字第41-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41-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清流县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某(系黄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马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清计生征字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6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于2003年9月26日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且被执行人黄某某外出打工,目前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2003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04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03)清计生征字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某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罗来发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赖跃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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