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被告人马某、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监视居住。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春被告人马某从一个叫“蛋”的男子手中将盗窃赵某甲红色豪爵125踏板摩托车,以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某。该车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5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马某、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人韩X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应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被告人马某从一个绰号叫“蛋”的男子手中将赵某乙被盗的红色豪爵125踏板摩托车,以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某。2010年3月25日下午此车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潦河派出所查获。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马某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潦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人韩XX的证言,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马某、杨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马某罚金5000元已缴纳,杨某某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易卫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