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108-X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略)-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葆华,浙江星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邱葆华,浙江星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某某、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某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