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新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谢某,女,汉族。
申请人谢某要求宣告戴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某称其夫戴某自1994年8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四处查找无果,故请求法院宣告戴某死亡。并提供石羊场街道办事处新光村村民委员会2004年12月16日出具的书面证据原件为据,上有西区派出所2004年12月24日盖章确认。
经查,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X乡X组,系申请人谢某的丈夫,于1994年8月5日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4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戴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戴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戴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过法定的公告期,戴某仍未出现,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戴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曾耀林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