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X镇X路(锦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磊,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卡中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鼓楼区X街X路X号商贸楼X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卡中米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卡中米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卡中米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