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7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1日。
申请再审人田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5日作出的(2009)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明显对承租人显失公平,应视为无效合同,因出租人提供格式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08年2月1日,以甲方任某某,乙方田某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愿将人民路东端三、四、五楼出租给乙方,合同约定1、甲方保证水电畅通,设施完整无损交付乙方使用,……4、房租为一年一预交,一年一约定,不交不使用,本年度甲方不得涨价,下年度可随行就市,优先签给乙方,乙方若不接受,合同自动终止。5、乙方在使用期间保证基本设施完好无损,若有损坏,负责赔偿或更换维修,若乙方需装修,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若乙方搬迁装修所用费用,甲方不予承担,乙方丢地舍价。合同到期后,双方就下一年度租赁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09年3月2日,甲方通知乙方说你若不租房就腾房,当即乙方将物品全部搬出。
本院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违犯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无纠纷。合同到期后,双方就下一年是否继续租赁未协商一致,出租方让其腾房,承租方将房屋腾出。申请再审人称,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与事实不符。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人民路东端三、四、五楼出租给乙方,充分说明此租赁合同不是格式合同。
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田某某的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审判员李卫
审判员张庆恒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