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X在其乘坐的南通至上海的长途客车上,从被害人王XX放在客车行李架上的一只皮包内窃得人民币4300元。后被告人周X在上海长途客运站被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笔录、证人马XX、李X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周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