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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榕民初字第63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文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马某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5元,由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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