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孙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戊之祖父,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新乡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朋来大市场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闫某、张某己、陈某、银某、原审被告新乡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1元,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彦卿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