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穗景大厦B座X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吴某某,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马尾快安延伸区x厂房X号楼南侧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恒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