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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义马市宇霸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义马市新区马岭社区居民委会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俊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市宇霸润滑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市新区马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义马市宇霸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霸公司)、义马市新区马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岭村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9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被告马岭村委设立集体企业宇霸公司。2002年1月12日,原告挪用村集体款项34万元给被告宇霸公司使用。为此,原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08年12月,原告向被告马岭村委退还了34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宇霸公司讨要该款及利息,该公司一直拖欠不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宇霸公司退还34万元及利息,被告马岭村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宇霸公司辩称,原告的款项是借给了卜××而非宇霸公司,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马岭村委辩称,原告款项是借给了卜××,应由卜××归还;且宇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村委不应再承担该公司任何债务。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义马市西工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义西政(1997)第X号“关于成立义马市宇霸润滑油品有限公司的批复”;

2、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调查表;

3、企业注册资格审验证明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义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义工商注处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6、2008年8月14日和2008年4月1日义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7、义马法院(2004)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8、义马法院(2007)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9、三门峡市中院(2007)三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

10、2003年7月2日,宇霸公司债权债务移交明细;

11、2002年元月12日,宇霸公司30万元收据;

12、农宅规划明细账;

13、董某曾、张一×、张二×所写收到条三份;

14、范结实证明及出庭所作证词。

15、义马法院(2005)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16、宇霸公司借款收据七张,计款x元;

17、审计报告。

被告宇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1997年12月20日马岭村两委会议纪要;

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

3、委派书;

4、公安人员询问原告的笔录;

5、义马法院刑庭庭审记录;

6、义马法院(2004)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马岭村委提交了宇霸公司与陈××2007年6月29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

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二被告对其中1-10、15-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其他证据则不予认可。

针对被告宇霸公司的上述据,原告亦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被告马岭村委则均予认可。

针对被告马岭村委提交的证据,原告及宇霸公司均无异议。

根据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对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中相对方当事人认可其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其中宇霸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股东签字确认,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则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11-13,其证明目的在于否认本院已生效的(2004)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已超出本案的审查范围,且二被告均不予认可,故该部分证据本案中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14,既无原始的书面证据印证,也与本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内容相抵触,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宇霸公司系马岭村委投资150万元兴办的村办企业,于1998年经工商部门审核登记而设立。同年10月1日,以马岭村委为发包方,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宇霸公司自1998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卜××。

张某甲时任马岭村委副主任,1997年8月29日受马岭村委的委派,分管宇霸公司工作,“负责民事纠纷、销售及资金流向及周转金问题,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因马岭村委未能按合同约定为卜××提供100万元之内的临时性周转资金,张某甲作为分管该公司的村委干部,遂多方筹集资金,自2000年10月16日至2002年6月5日,先后借给宇霸公司资金x元。

2002年1月12日,张某甲将未交村委财务的振兴路开发集资款30万元转入宇霸公司,并于当日将此款用于归还卜宝玉承包该公司时所欠其借款。同年12月份,张某甲将收取的规划费1万元以宇霸公司名义归还董××借款,并将收取的3万元农宅规划勘测设计费占为已有。2005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04)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甲挪用村委资金31万元,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刑徒刑三年;认定张某甲将村委资金3万元个人占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刑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2005年5月10日,张某甲将宇霸公司、马岭村委和卜××作为共同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其借款x元及利息。同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05)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宇霸公司清偿张某甲借款x.25元,并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马岭村委将张某甲起诉至本院,要求其返还挪用和侵占的款项34万元及利息。2008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07)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甲退赔马岭村委34万元及利息。

上述两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甲和马岭村委自愿达成协议,由马岭村委再付给张某甲4.5万元,两判决书履行内容相抵后均不再执行。2008年12月2日,三门峡市中院作出(2007)三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裁定义马法院(2005)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003年7月2日,张某甲作为移交人,将宇霸公司资产清点表共计12页,移交给张三×接管。2007年6月29日,张三×代表宇霸公司与陈德顺签订合同,将该公司全部资产出租给陈××经营使用。2008年8月10日,义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义工商注处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宇霸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为由,依法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宇霸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张某甲通过挪用和侵占马岭村委34万元资金的方式,经宇霸公司直接抵偿了自己对该公司享有的相应债权,由此导致张某甲对宇霸公司享有的该部分的债权关系归于消灭。其后,张某甲因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而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其挪用和侵占的34万元,又通过本院民事判决的方式返还给被告马岭村委。由此可看出,在张某甲与宇霸公司34万元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况下,张某甲该34万元债权并未真正实现,该部分资金实际上仍有宇霸公司占有和使用。因此,宇霸公司对该34万元的占有和使用因失去合法根据而取得相应利益,已导致张某甲遭受相应的利益损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宇霸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将受益的34万元返还给受损人张某甲。

造成以上法律后果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张某甲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过错在于张某甲本人。因此,张某甲要求宇霸公司返还该34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该法律事实中,被告马岭村委并无过错,故张某甲要求马岭村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两被告均辩称本案借款人为卜××,其应为不当得利的实际受益人,系基于推断而形成。该理由不但无相应证据证明,而且也且本院已生效的(2005)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相抵触,故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马市宇霸润滑油品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x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义马市宇霸润滑油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韶君

审判员闫素芳

审判员王丽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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