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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与郑某某、郑某水俤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119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进,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郑某水俤,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X村X座X室。

委托代理人俞绍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青,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11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易西欧及图”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为2002年11月14日至2012年11月13日,商标注册号为x。

2004年12月22日原告从福州市商标事务所获悉,原告所有的“易西欧及图”注册商标已于2004年7月28日被两被告转让到自己名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原告认为,对第x号“易西欧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从未与两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两被告获得原告所享有的第x号“易西欧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请求法院判令第x号“易西欧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某、郑某水俤同意将“易西欧及图”商标(商标注册号:x)无偿转让给原告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原告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郑某某、郑某水俤提供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过程中需原告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协助被告郑某某、郑某水俤办理商标转让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商标转让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郑某某、郑某水俤承担;

二、被告郑某某、郑某水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使用“易西欧及图”商标;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就“易西欧及图”商标纠纷一事再行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一切法律责任,亦不再提出任何其它要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诉讼费人民币100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晓红

审判员郑某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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