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成民初字第702-X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X号。
委托代理人卓革建,四川成都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生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护照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四川民生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廖某某、阳某某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民生公司、廖某某、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民生公司、廖某某、阳某
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民生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廖某某、阳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1820元(其中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4575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其余案件诉讼费3425元退原告段某某。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人民陪审员徐波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