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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四川民生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廖某某、阳某某出资纠纷案
时间:2006-07-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成民初字第702-5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成民初字第702-X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X号。

委托代理人卓革建,四川成都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生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护照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四川民生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廖某某、阳某某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民生公司、廖某某、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民生公司、廖某某、阳某

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民生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廖某某、阳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1820元(其中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4575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其余案件诉讼费3425元退原告段某某。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人民陪审员徐波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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