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福盛大厦X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英,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丽忠,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原告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以原告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5元由原告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黄毅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