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X号先锋苑1#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