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仰宁、黄某某,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业主,住(略),系原厦门市湖里区华佳鑫音像制品店业主。身份证号码:x。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新平
审判员曾聆
审判员刘文珍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