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商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李某、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