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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商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李某、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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