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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吕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吕某某提起上诉。本院(2009)驻民三终字第l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吕某某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被上诉人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宋某甲与吕某某系雇佣关系,吕某某在受雇期间,于2008年3月12日中午1时30分左右,销售给一男一女价值9290元金项链时,买方付给受雇的吕某某4000元假币,强行将金项链拿走,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正在侦察中,没有告破。宋某甲的金店内没有保安,出事时仅安排一个营业员值班。原审法院认为,吕某某在受雇期间,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宋某甲价值9290元的商品被他人以4000元的假币强行拿走,给宋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宋某甲经营贵重物品商店,店内只安排一个营业人员值班,没有配备保安,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对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吕某某应承担9290元80%的赔偿责任计7532元。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某甲现金75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吕某某负担。

宣判后,吕某某不服上诉称,其值班时金店内的金项链被抢夺走,公安机关已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原审法院直接审理此案程序错误,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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