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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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民权县X乡褚庙集郑伟的手机店内,将郑伟(又名郑某全)的步步高K302手机一部偷走,价值1398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补偿了失主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建全、安某某、王1某某、杜某、王2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6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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