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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驾驶豫x号轿车去邓州,行驶到豫S213线x+500R处时在与对面的车辆会车时,向右打方向,撞着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骑自行车卧龙区X镇X村民高xx,造成高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事故大队责任认定,刘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xx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驾驶豫x号轿车去邓州,行至豫S213线x+500R处时,在与对面车辆会车时向右打方向,由于观察不周,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行驶的卧龙区X镇X村民高xx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刘XX即委托其亲属李明将肇事轿车开到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投案,经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六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xx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X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xx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元。现赔偿已支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李x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据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某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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