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翻车,致使承车的销售员王某玲死亡,2006年7月28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在十日内付给陈某某赔偿款x元和案件受理费7210元,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判决书、协议书、领款条、执行局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与债权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