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6日至21日,被告人耿某某乘在民权县X镇X路南段欧普照明店内打工之机,先后四次盗窃该店老板冯某某的现金2800元。案发后,已退还冯某某现金1000元及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证言;书证:收到条、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