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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XX与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钟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县人,退休教师,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蓬莱市人,离休干部,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钟XX与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XX与被告邢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株洲市X区湘天桥花果山X栋X房归原告钟XX所有,被告邢XX与其子邢XX共同购买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XX号XX室归被告邢XX与其子邢XX共同所有;

三、由被告邢XX补偿原告钟XX财产差价款x元;(当庭给付)

四、原告钟XX在30日内从现住的拆迁过渡房内搬出,过渡房内的物品如有损毁则由原告负责赔偿;

五、各人债权、债务归各人所有;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钟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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