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尉氏县X乡X村某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45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1949年生。
再审申请人尉氏县X乡X村某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尉氏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裁定由通许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通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对尉氏县X乡X村某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尉氏县X乡X村某委员会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汴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尉氏县X乡X村某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汴行监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尉氏县X乡X村某委员会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豫法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X乡X村某委员会申诉称,1992年8月11日王某村、孙庄村、黑高村X村某成的协议书并未生效;尉氏县信访局尉信发(1992)X号文件是政府内部的一份汇报文件,对申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尉氏县人民政府(2007)X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首次处理申诉人与黑高村某地争议问题,与申诉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并非重复处理行为。原审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进入实体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政决(2007)X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立案受理,原审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及通许县人民法院(2008)通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通许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审判长杜琦
审判员管小强
代理审判员刘新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