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7日16时10分左右,济源市X村的王沙沙同其丈夫秦某到济源市X路东小庄冰糕厂向老板讨要工资时,与老板发生争执,在该冰糕厂打工的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害人秦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秦某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吕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秦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伤情照片,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调解协议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琚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