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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略)。

被告赵某某,现基本情况及住(略)。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8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下借据。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算至清偿时止为x元,以上共计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朱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昊

审判员李娇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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