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唐某,男,30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33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湘乡市工贸新区农发行小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审判长李育君
审判员陈某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