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4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晚19时20分左右,索河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孙某某在处理荥阳市X路“万山红”歌厅院内打架时,被告人牛某某不听民警的劝阻,无故辱骂出警民警,并将李某某左侧脸部打伤。后期增援现场的特巡警杨某某、李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牛某某仍不听民警的劝阻,继续对出警民警辱骂并将民警杨某某的脖子掐伤。经鉴定,民警李某某左脸部的损伤、杨某某颈部损伤均属于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诊断证明、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使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