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传录,平桥区洋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国铭,平桥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沈某诉被告马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录,被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胡国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经沈某亮、沈某介绍,我购买了被告的东风牌货车一辆,车牌号豫x,双方约定车款为x元,购车前本车及违规等所有问题均由被告负责(双方签订购车协议一份)。2009年5月,我开车到车管所检车,可待交警网上一查,该车是一辆套牌车,不能参加年检,并当即没收了我的行车证。按交警队登记的时间,该车是2001年入户,即将到了报废年限,为了购车,我四处借款,本想买一台车从事运输,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摆脱困境,可是却东借西凑几万元买了一堆废铁,不但不能赚钱,还耽误了我从事其它工作,为此还背下了高额利息。综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困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购车款x元及利息,并支付误工费x元。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我赔偿他购车款x元及利息和误工费x元于法无据,就赔偿而言,它是侵权赔偿之诉,侵权损害赔偿要有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我的行为正当,合理合法,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也没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即便原告有损害或损失,也是自己的行为所导致,与我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我负赔偿责任错误。就购车款x元而言,是原告买车应当支付的车款。买卖双方当初签订有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买卖成交即告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让我赔偿购车款没有道理,其主张利息和误工费更无从谈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车是我在2007年10月从王大奎手中买得,2008年12月卖给原告,车的一切手续完备,行驶通畅没有不正常现象,也根本不存在套牌,所谓套牌是指两个以上的车共用一个车牌,而豫x车是一车两个牌号。2005年以前,由交警队根据内部规章将豫x号改为豫x,因为交警队没有把原车牌号删除,所以电脑系统中出现两个车牌号,此系交警队的责任,与我无关,在2009年以前,我在对该车年检时一切正常。原告在对该车年检时,想投机取巧,逃避税费,检验时原告用其哥沈某的豫x号车冒充豫x而被交警识破,将其行车证扣留。同时交警队建议其恢复原号牌再进行年检,我可与原车主王大奎协助其办妥此事,可是原告却怠于此行,责任当然由其自己承担。原告将车买回后,一直在跑运输,收入可观,不存在所谓给其家庭造成困难。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购车协议,被告马某甲将其实际所有的豫x号货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沈某,同时约定2008年12月以前车上出现的违规问题,由被告马某甲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马某甲即将该车交付给原告沈某,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4月份,原告沈某对该车申请年检时,交警队查出该车曾于2001年办理入户,车牌号为豫x,建议其恢复原号牌,因此不予年检,并扣留行驶证。并因此原因而退出机动车强制保险。出现前述原因后,原告沈某即要求退车退款,赔偿损失,遭到被告马某甲的拒绝。
另查明,该车牌照重复系交警队管理原因造成的,在审理中,法庭向交警队调取该车档案,但其出厂时间却登记为2004年,强制报废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且还有一牌号河南x,而被告马某甲此前从王大奎处购买此车时,亦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购车协议、交警队车管业务退办告知单、保险公司退保批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甲在出售争议车辆时,并不知道该车在登记中存在以上瘕疵,并没有欺骗原告沈某的主观意识,亦无其它非法目的,双方之间是一种善意买卖行为,因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根据车辆登记的情况,双方买卖的车辆尚有数年时间才到强制报废期限,有充分的时间从事营运活动,原告沈某因此原由要求退还该车,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发生牌照混乱的问题,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其恢复原牌照,原告沈某按照车辆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即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易松
审判员关可欣
审判员何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