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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28日19时15分,在本市X路X路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原告无责。原告伤势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为三个月、一个月、一个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x.68元、护理费人民币180元、交通费人民币16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2010年7月1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87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4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人民币33元(已履行);

三、被告张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张某自理;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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