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原告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0年2月2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告费、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80元。然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停止经营,去向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李慧芬
书记员姜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