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阜宁县某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x.66元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江苏省阜宁县X镇工业园区X号,本院依法于2010年4月27日委托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现该院来函称,被执行人已歇业未参加年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已长期不使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来函及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阜宁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债权目前难以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
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荀为华
审判员唐瑞弟
代理审判员张琰
书记员刘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