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石家庄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房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厚祥,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君,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石家庄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郑达轩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