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N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X区X街X号12-1。
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4。
负责人:汤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范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茂波,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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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郑达轩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