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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N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X区X街X号12-1。

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4。

负责人:汤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范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茂波,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郑达轩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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