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袁某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于2010年7月3日已还清本案系争款x元,故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核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少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