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被执行人罗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局作出的沪工商普案处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支付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x元及没收款人民币x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09)普非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并于同年12月8日以(2009)普执字第X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某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于2009年12月17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罗某与其妻子张怡怡及他们孩子名下座落于本市X路X弄X号的房产,并于同日查封张怡怡名下座落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产。后张怡怡对本院查封上述其个人名下的房产提出案外人异议,目前本院仍在审查中。被执行人罗某经本院传唤到庭后表示,因另案被判刑至今年4月刑满释放,目前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本院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继续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