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张某
2010年6月30日22时30分,在本市X路、古浪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重型货车和案外人王党生骑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系案外人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于2010年7月14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人民币300.70元、交通费人民币87元、物损费人民币315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