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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7-03-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25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45岁(1962年4月10日),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工程师,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于2006年10月22日13时许,驾驶绿色桑塔纳2000型小客车(牌号:京x),由西向东行驶到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49公里+5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车辆驶入施工路段,将施工人员王金叁(男,29岁)、冯某某(男,49岁)撞出,致王金叁死亡,冯某某受轻伤,小客车损坏。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万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万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甲、虞某乙、虞某丙、魏某丁的证言,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身份证明及事故照片、赔偿执行证明及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驾驶小客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一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卫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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