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杨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