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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杨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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